2025年4月26日上午,海大涉外法治名家讲坛第二十期在法学院105-7智慧教室成功举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傅攀峰副教授应邀做题为“全球视野下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确定的中国规则”的讲座。讲座由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宋春龙副教授主持,法学院教师张权、牟可及五十余名学生参加。
首先,傅攀峰副教授介绍了中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确法确定规则的总体情况,共包括五个方面:第一,首要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拒绝适用:合同准据法;第三,默认选项:仲裁地法;第四,中国特色:仲裁机构所在地法+有效性原则;第五,兜底:法院地法。
随后,傅攀峰副教授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选定的中国规则进行了递进式的梳理。他表示,中国规则和其他任何法律一样,都要奉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的,一般以主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但中国基于仲裁协议可分性原则或者说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认为主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不能用于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如果当事人未选法的,默认以仲裁地法作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傅攀峰副教授则进一步谈到,以仲裁机构所在地法作为仲裁协议准据法是一大中国特色,若仲裁地法和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可同时适用,但适用结果冲突时就需引入“有效性原则”,即最大限度地支持仲裁,优先适用能使仲裁协议有效的准据法,如果上述规则均无法确认仲裁协议准据法,此时就要采取兜底措施,选用法院地法。
接着,傅攀峰副教授以国内外仲裁协议准据法确定的相关规则为基础,并结合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典型案例,阐释了中国仲裁协议准据法规则发展的内在机理。他强调,虽然从国际私法的角度讲,将法院地法作为准据法确定的一个兜底方式可能有些武断,但仍有积极意义,因为这种做法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提醒当事人明确约定仲裁协议准据法。最后,傅攀峰副教授基于我国出海企业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现状指出,在商事仲裁领域中,我国仍缺乏大量的仲裁合规人才为我们的国际商事活动保驾护航。
在交流讨论环节,现场同学及宋春龙副教授、牟可老师与主讲人傅攀峰副教授进行交流互动。傅攀峰副教授对修改《仲裁法》实体性规定以解决我国仲裁协议准据法确定的司法争议的可能性问题、仲裁协议准据法确定双轨制的制度设计问题、通过互认协议突破国内临时仲裁限制问题均做出回应。
讲座最后,宋春龙副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总结,再次对傅攀峰副教授的学术分享表示感谢,并期待傅攀峰副教授在《仲裁法》修改完成后,再度莅临海大法学院为大家解读《仲裁法》。整场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下帷幕。
文/卢金波 图/符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