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日下午,海大人文讲坛2025年第5讲在法学院一楼智慧教室成功举办,广州大学法学院张泽涛教授应邀作题为“构建认定行政违法前置的行政犯追诉启动模式”讲座。本场讲座由法学院院长李晟教授主持,潘侠副教授、陈晓聪副教授、宋春龙副教授、张权老师、余鹏文老师和40余名本科生、研究生到场聆听。李晟院长代表法学院对张泽涛教授莅临海大法学院表示欢迎,并介绍了张泽涛教授在教学科研方面取得的重要成就。
张泽涛教授开宗明义地指出,其近年来的研究重心聚焦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这一重大理论命题。这一跨领域研究不仅需要深厚的刑事诉讼法功底,更要求研究者具备刑法、行政法乃至经济法的复合知识结构。在深入剖析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时,张老师指出,自1979年以来的四部《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计、证据采信等方面主要围绕自然犯构建规范体系,而对行政犯的特殊性关注不足,忽略了行政犯与自然犯所存在的明显不同。其一,行政犯往往欠缺道德可谴责性,传统认定自然犯的“不知法不免责”观念对行政犯并不适用。其二,行政犯追诉的疑难之处在于行政违法的前置性认定、技术性证据的判断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随着行政犯时代的全面来临,《刑事诉讼法》亟需作出相应的制度调适,以回应实践发展的现实需求。
本次讲座的主体内容围绕三个核心议题展开:首先探讨行政犯的双重违法属性及其责任形态,其次剖析“刑事在先”立案原则的制度性缺陷,最后提出构建以行政不法前置认定为要件的行政犯追诉启动模式。
在第一部分的论述中,张泽涛教授系统阐述了四个关键命题:其一,行政违法性是行政犯成立的先决条件,只有当违法行为在数量、情节等方面达到严重社会危害程度时,方可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法上的禁止行为与刑事违法存在本质差异,即便行政违法达到一定数量标准,也未必会构成刑事犯罪。其二,行政犯兼具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双重属性,在这一立法模式上,我国与德国等欧陆国家呈现出显著差异。其三,行政违法的认定必须依托专业化的行政执法程序,这主要体现在:专业性证据的认定权专属于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违法认定必须援引行政法规,而行政法规具有变动频繁、体系庞杂、专业性强等特点;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执法不仅依赖客观证据,还需借助执法人员的专业经验与主观判断。其四,强调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递进适用原则,即能够通过行政处罚解决的问题不应诉诸刑罚手段。
在第二部分,张泽涛教授深入剖析了“刑事在先”立案原则存在的五大制度性缺陷:其一,该原则可能干扰行政执法机关的专业性调查取证工作,影响证据收集的完整性和专业性;其二,易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致使本应通过行政手段处理的违法行为不当入罪;其三,可能造成案件办理周期不当延长,降低整体处置效率;其四,容易引发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权责衔接上的机制性障碍;其五,可能引发社会公众对刑事追诉正当性的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针对上述问题,张泽涛教授在第三部分提出了系统性改革方案,主张构建以行政不法前置认定为要件的行政犯追诉启动模式。该模式的核心要义在于:原则上实行“先行后刑”的追诉机制,即只有在行政执法程序中确认行为人违反前置性行政法规、具有主观过错且行政处罚不足以达到惩戒效果时,方可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但需注意,对于案件性质恶劣且无需专业判断即可认定的特殊情形,仍可适用“刑事在先”原则作为例外。具体制度设计包括:确立“先行后刑”为主、“刑事在先”为辅的追诉原则;强化刑事追诉中前置性违法行为的论证要求;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权责衔接机制;规范刑事诉讼中行政执法证据的转化适用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内外部监督体系。
在互动环节,现场师生围绕行政犯追诉模式与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有机融合、跨学科研究的深化路径、行政违法预防机制构建、行政认定的证据采信等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针对师生们提出的问题,张泽涛教授结合自身研究经验,从理论建构、制度设计和方法论等多个维度进行了详尽而富有启发性的解答,现场学术氛围热烈,互动效果显著。
李晟院长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他高度评价张泽涛教授的演讲,认为其充分展现了学术研究中交叉学科研究的范式,并特别指出行政犯追诉模式的构建关涉不同国家机构的权责分配,需要进行整体规划才能解决行政犯追诉难题。通过学习这一场精彩的学术报告,我们领会到了张老师长期跨领域交叉研究的学术理念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应该将其所展示的创新性的研究方法运用到我们自己的学习和研究中。在持续的热烈掌声中,本次学术讲座圆满落下帷幕。
文/余鹏文
图/袁晨熙、肖奕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