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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19-11-21 3868 返回列表

一、组织管理

(一)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相关党政负责人、纪检委员、研究生秘书等为成员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组织制定本单位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管理及监督。

(二)学院按一级学科成立材料审核专家组和面试专家组,在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指导下具体实施材料审核和面试等工作。材料审核专家组由不少于5人的本学科博士生导师组成,其中学术分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3/5。面试专家组由不少于5人的本学科博士生导师组成,可包含考生所报考导师。

二、招生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30101

法学理论

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30104

刑法学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09

国际法学

0301Z1

公共政策与法律


三、申请基本条件

考生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二)具有较强的外国语交流能力,参加过如下之一外语水平考试且符合以下要求(成绩有效期五年,截止入学当年的9月1日。本科至硕士连续在读的应届生,在读期间的国家大学外国语六级考试成绩不受时间限制):

1.国家大学外国语六级考试成绩426分及以上。

2.托福(TOEFL)成绩72分及以上。

3.雅思(IELTS)成绩5.5分及以上。

4.取得WSK(PETS5)考试合格证书。

5.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

未达到上述外语条件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博士生招生外国语考试且成绩达到学校要求。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本人申请

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学校和学院相关要求完成网上报名,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和《中国海洋大学报考博士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表》。

2.由两名所报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签名并密封的推荐书。

3.本科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硕士毕业证书与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本科和硕士期间课程成绩单原件,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复印件。

6.已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考生创新能力或学术水平的材料。

7.硕士学位论文(含评议书;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士论文开题报告和硕士论文的详细摘要及目录)。

8.个人陈述书(3000字左右)。内容包括本人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及学术研究经历、原创性研究成果、攻读博士生期间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计划等。

(二)资格审核

学院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者应终止其申请程序。

(三)材料审核

1.报考导师评价。学院将通过审核的考生材料提交至报考导师,导师对考生给出书面评价意见。

2.专家组审核。专家组综合报考导师评价意见、专家组成员对考生材料评价及评分,按不高于招生计划1:2比例初步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名单分别确定。专家组成员对考生材料评分的平均分低于60分或超过1/3的专家不予推荐的考生,不能进入综合考核。

3.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审定。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通过集体研究,对专家组提交的材料审核结果进行审定,提出进入综合考核的名单。

4.材料审核结果公布。学院在本单位网站公布经学院招生工作小组审定的所有考生的材料审核结果。

5.综合考核名单确定与公示。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学院推荐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考生名单在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示。

(四)综合考核

1.综合考核资格复审
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携带报名时提交材料的原件,到学院进行资格复审。未进行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准参加综合考核。

2.综合考核主要方式和内容

(1)专业基础知识笔试
按照《2020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笔试科目进行考核,考试时长180分钟,满分值100分。笔试低于60分者不得参加面试。

(2)面试
主要考查考生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了解考生知识结构、学习动机、科研背景和研究经历,测试考生外国语听力及口语能力,综合评价考生的科学素养、个人品行、创新能力、培养潜力和心理健康等情况。面试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含个人陈述环节和外国语听力及口语能力测试)。

3.专业基础知识笔试和面试全过程须进行录音录像。

(五)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学院组织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同时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五、成绩计算与使用

(一)综合考核总成绩根据专业基础知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计算得出,总成绩及任一项成绩出现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

面试成绩=业务考核成绩×80%+外国语听力及口语能力测试×20%

综合考核总成绩=专业基础知识笔试成绩×30%+面试成绩×70%。

以上各项成绩均采取百分制。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和体检不作量化计入录取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录取

综合考核结束后,学院公布考生面试各项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考核总成绩,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

各专业按照综合考核总成绩对考生进行排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根据招生导师招生计划,按照“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综合考核结果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录取名单由学校在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示。

综合考核总成绩公布前,学院组织专人对各项成绩和综合考核结果进行多次核算,每次核算须有当事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确保考生成绩和综合考核结果准确无误。

七、工作制度

(一)招生工作问责制。学院为本单位综合考核与录取工作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材料审核和综合考核工作的所有环节必须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多人相互监督和责任共担机制,做到有据可查和责任可究。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监督检查制。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学院招生工作开展实施情况。

(三)信息公开制度。学院要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充分、及时予以公开有关招生信息,并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

(四)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博士生考试的人员,不得参与当年博士生考试及录取工作。

(五)复议制度。考生如对综合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申诉。对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学校将责成有关人员进行复议。

八、本细则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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