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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讨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访我院詹建红教授
发布者:王鑫磊 发布时间:2019-09-06 浏览次数:759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的衔接适用已成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新常态”。


2019年4月1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艾文礼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首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程序审理的原省部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适用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我院詹建红教授。


詹建红


问:从法学角度,您认为应该怎样理解“认罪”“认罚”“从宽”三者的内涵?


詹建红:从法律规定来看,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概括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内涵,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此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应是“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罚”是“愿意接受处罚”;而“从宽”并没有予以明确。由于该条位于刑事诉讼法的总则部分,侧重于对制度或程序运用的原则性指引,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稍显抽象。比如,艾文礼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愿意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减轻处罚量刑建议,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分则部分的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予以了细化,“认罪”要求被追诉人认可“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既要承认涉嫌犯罪的事实,也要认可涉嫌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罪名。“认罚”具体指被追诉人“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这里的同意事项既包括检察机关对追诉人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也包括对之后案件处理程序的选择。“从宽”则包括实体从宽和程序从宽两个方面,这不仅意味着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可以获得从轻、减轻直到免除刑罚等实体法意义上的刑罚优待;而且从刑事诉讼程序流转的角度,还可能意味着程序环节的简化、程序措施运用或程序分流处理上的宽缓,如决定采取或变更为较轻的强制措施、不起诉等。



问:监察机关所提出的从宽处罚建议,与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应该如何衔接?


詹建红:依据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退赃、减少损失,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将艾文礼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减轻处罚建议。实践中,不少地方的监察机关往往以公函的形式提出这种建议。讯问笔录、被调查人亲笔供词可以作为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可以通过讯问笔录、被调查人亲笔供词、起诉意见书记载被调查人的认罪认罚情况,并随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检察机关依据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该从哪些方面规范适用?


詹建红:随着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以其特有的时代价值和现实意义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并以跨穿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的“两栖”特性,跻身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两法”衔接的过程中。新确立的国家监察体制形成了监察对公职人员的全覆盖,保持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而刑事处罚作为国家处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处罚方式,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得以适用。在此过程中,监察机关的调查过程及结果需要经受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双重检验”。法律文本的不同表述,导致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规范存在较大差异,为了推动和实现“两法”的顺利衔接,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该在统一认定与适用标准、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规范认罪认罚情况记载,以及建立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审查机制等方面,进行规则和机制完善。具体而言:


一是统一认罪认罚从宽的认定与适用标准。以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度规范为依据,将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的认定标准和从宽处罚的适用标准,作为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办理案件时的共同适用规范。监察程序中的“认罚”只应强调被调查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即可,而不应涉及刑罚的具体种类和量刑幅度。


二是强化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确立被调查人获得告知的权利。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进行讯问时,应当告知被调查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确保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三是规范被调查人认罪认罚情况的记载。被调查人在调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记明,并可由被调查人写出亲笔供词,以准确详实记载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情况。


四是建立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审查机制。检察机关收到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认罪认罚案件后,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审查。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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