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日下午,海大涉外法治名家讲坛第二十六期在法学院105-7智慧教室成功举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庄诗岳副教授应邀作题为“两约联动: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承认与执行”的讲座。本次讲座由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宋春龙副教授主持,法学院本科生、研究生参加。
讲座伊始,庄诗岳副教授以《新加坡调解公约》与《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的重点条款为切入点,阐述两大公约在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跨境执行中的重要作用。庄诗岳副教授强调,厘清《新加坡调解公约》关于承认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实际效果的内容及其程序,有助于明确通过国际调解院达成的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首先,主讲人介绍在《新加坡调解公约》起草过程中关于承认制度的不同意见,并指出《新加坡调解公约》第3条第2款最终采取功能主义的方法描述了承认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实际效果,并赋予国际商事调解协议以类似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

其次,主讲人从实体与程序双重维度对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终局效力的正当基础进行详细分析,提出实体基础是调解前原法律关系的休眠状态,程序基础则是“自我决定拘束”“低限度正当程序保障”“纠纷解决实效性”等因素。主讲人多次强调,国际商事调解实际是当事人自愿解决争议的过程,国际商事调解的本质是高度的意思自治。
再次,主讲人进一步对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终局效力的审查程序进行探讨,并明确指出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承认程序就是审查其终局效力的程序。同时,主讲人提到,如果我国将来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就需要在国内法层面构建承认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程序。

最后,主讲人结合比较法研究,介绍申请执行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五种方式。
在交流讨论环节,现场同学及宋春龙副教授同主讲人进行交流互动。主讲人就如何理解《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审查要件、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对国家司法主权的影响以及国际商事调解协议中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等问题一一作出解答。


讲座最后,宋春龙副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总结,并对庄诗岳副教授的精彩报告与对大家疑惑的耐心解答表示感谢。至此,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