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日下午,由研究生院主办、法学院承办的第548期中国海洋大学百川讲坛在法学院一楼105-7智慧教室成功举办。文澜青年学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爱飞教授应邀作题为“数据财产的强制执行”的讲座。讲座由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宋春龙副教授主持,法学也本科生及科研究生参加。
讲座伊始,陈爱飞教授表示此次讲座将从“数据财产权执行问题的提出”“数据财产权强制执行的理论证成”“数据财产权强制执行模式的类型”“数据财产权强制执行的系统构造”这四个部分展开,并将基于自身研究,探讨能否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数据财产,如何执行数据财产等问题。

首先,主讲人认为,在数据交易蓬勃发展的大势下,我国既缺乏数据财产权强制执行的规范依据,又欠缺与之相适应的强制执行理论,这将给后续司法实践中数据财产权的纠纷解决与权利实现造成严重阻碍,因此对数据财产权的研究不应仅集中于实体法领域。
主讲人认为数据财产权是一种以数据为对象的新型财产权,其调整对象涵盖基于个人信息数据产生的数据财产关系和基于非个人信息数据产生的数据财产关系。数据作为数据财产权的无形客体至少应具备“规模性”“价值性”“商业性”三个本质属性。关于数据财产的执行标的适格性问题,陈爱飞教授基于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维度考量,认为应肯定权利人对数据财产具有的部分支配性与排他性,以使得数据财产符合执行标的适格的基本要求。

接着,主讲人将数据财产权强制执行模式的类型分为两种,一是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二是物之交付请求权的强制执行。前者执行的数据财产实际上非诉讼系争财产,也非执行依据明定的执行标的,而是为了实现金钱债权,通过扩大责任财产边界的形式将被执行人持有的数据财产纳入执行范围。而后者则有三种形式,分别为特定数据财产的直接交付、种类数据财产的替代交付和折价赔偿。
最后,主讲人从“强制执行的规范依据”“数据财产的执行范围”“数据财产的司法控制”“数据财产的评估变价”四个维度对数据财产权强制执行的系统性构造详尽阐述。

在交流讨论环节,现场同学及宋春龙副教授与主讲人陈爱飞教授进行交流互动。陈爱飞教授对执行过程中的数据财产审查能否运用电子证据的鉴真方法、数据财产权能否通过市场竞价解决财产评估困境、民事程序法学界与实体法学界对于数据财产权交易的研究成果有何不同等问题一一作出回应。

讲座最后,宋春龙副教授对本次讲座的核心内容进行了梳理总结,并向陈爱飞教授富有见地的分享与解答表示感谢。至此,整场讲座顺利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