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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涉外法治名家讲坛 | 崔建远教授“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讲座成功举办
发布者:张权 发布时间:2025-06-12 浏览次数:10

2025523日晚,海大人文讲坛2025年第36讲在我院335模拟法庭开讲,著名法学家、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崔建远以“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为题作学术讲座。本场讲座由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院长李晟教授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俊、清华大学长聘副教授汪洋及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王洪平教授、瞿灵敏副教授与谈,中国海洋大学兼职特聘教授耿林以及法学院宋春龙、曹亚伟、李延哲、王洋、高雅琦、张权、徐方亮老师等百余名师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李晟院长代表学院对崔建远教授、龙俊老师、汪洋老师莅临法学院讲学表示欢迎。李院长指出,崔建远教授作为国家文科一级教授、清华大学首批文科资深教授、教育部****特聘教授、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专家,为中国民法学的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和民事立法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



崔建远教授回顾我国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历程,指出早期《合同法》草案采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表述,后经学者质疑存在重复赔偿,最终在《合同法》第113条确立“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框架。他强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0条进一步明确“扣除成本”原则,即赔偿范围应为“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润”,而非包含成本的总损失。

随后,崔建远教授结合实务中的案例提出“扣除成本”原则的例外情形:若成本因违约行为直接引发,比如替代交易新增成本,就不应扣除。他以建筑工程合同、买卖合同为例说明,在合同正常履行时,优势方常将成本纳入对价,但在违约场景下,若守约方因替代交易产生额外成本,比如重新谈判费用、市场差价等,该部分成本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纳入赔偿范围。



紧接着,针对实务中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混淆,崔建远教授明确二者区别:违约金属于约定责任,可依法调整高低;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则需基于实际损失举证,且需适用合理预见、减轻损失等规则。他以“股东投资转借款”案为例,说明原债务数额计算方法既非违约金也非损害赔偿,而是独立的债务清算规则,裁判中应避免将其错误定性为违约责任。



最后,崔建远教授强调,法学研究需扎根实践。他以自身担任仲裁员的经历为例,指出书斋理论需通过接触案件来验证和提炼,例如从矿业权纠纷中总结“报批义务性质”,从主播跳槽案中反思“商业逻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他呼吁学界关注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联动,避免陷入“纯理论推演”的误区,倡导以“解决真实问题”为导向的研究范式。



在与谈环节,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俊、清华大学长聘副教授汪洋及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王洪平教授、瞿灵敏副教授从不同的角度对讲座涉及到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在提问环节,崔建远教授就“违约方解除权”“合同相对性突破”等问题与学生互动,强调法律人需在规则适用中兼顾公平与效率,为个案正义提供更精准的解决方案。

 

 

李晟院长对讲座进行总结。他表示,本次讲座以深厚学养与鲜活案例,展现了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复杂面相,为参会者提供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温度的学术盛宴。最后,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宋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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