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章凯业老师在法学权威期刊《中外法学》2024年第6期发表《机器中的作者与创作:从摄影技术到生成式人工智能》一文,文章指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和归属,本质上是如何在机器创作中寻找作者和评估人的智力活动。作者的规范内涵是与机器相分离的人类的智力活动,创作行为是由详细的构思与受控的执行两部分组成。在机器创作中,智力活动的评估对象是体现人类构思的内在表达,而不是机器执行所生成的外在表达,独创性的判断只能基于作品产生的方式,而不是机器产品的外观。作者是构思作品并控制其执行的人。对AI创作的分析应该首先剥离机器的部分和AI的贡献,随后判断人类的角色是否符合构思与执行的要求,即内容生成的准备阶段是否存在足够详细的创作计划,内中的选择能否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以及人类对AI的执行是否具备控制力。AI生成内容的作者身份可能是AI设计者、使用者,或是没有作者,这需要在个案中,结合AI程序的特征、设计者和使用者各自的活动类型,并根据AI作品中关键的表达性元素,进行类型化分析。
该文章的写作思路不同于既有的研究,并没有将人工智能的著作权法之问,当作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将其放在整个机器创作的发展脉络中去寻找答案。人类发明了机器,目的是减少人类的工作,好让机器能够帮助人类更好更快地实现自己的目标。因此,当摄像机被发明用来创作作品时,传统上用于论证保护作品的理由,例如付出劳动、汗水和艺术技能等都无法被采用,这使得过去的法律不得不诉诸更加一般性的理论范式,即通过在摄影中寻找作者,最终才成功容纳了机器的产品作为作者的作品。其中,最重要的思维转变就是将分析重点从光和机械的内容生成过程,转移到快门前的人类活动,从而确立了作者的活动与机器相分离的原则。在此之后,每当著作权法在面对机器创作时,首当其冲的任务都是解析和排除机器的贡献,以便更好的判断人类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否足以支撑他的作者主张。在机器创作中,使一个人成为作者的活动类型就是构思作品并且控制机器执行他的构思。因此,在AI创作中,著作权法首先应该评价内容生成的准备阶段是否存在足够详细的创作计划,内中的选择能否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以及人类对AI的执行是否具备控制力。此外,还应该根据AI设计者和使用者各自的活动类型,以此判断AI作品中关键的表达性元素归因于谁的独创性贡献。
最后,文章还指出,AI创作对著作权法的挑战,更多体现在现象上而非实质上。关于人工智能时代的著作权法之问,我们无需从形而上的本体论、“法外”的功利因素,或是另辟蹊径从邻接权中寻找答案,真正的解决路径就蕴含在著作权法的规范体系和机器创作的历史逻辑中。这篇文章提供了一种基于历史和体系的规范解释学路径,这相较于从结果主义或价值判断入手,得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结论,能够为今后的研究提供更具有共识性的论证前提和方法论借鉴。
《中外法学》是北京大学主办、教育部主管的法学学术期刊,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外法学》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原名《国外法学》,于1978年创刊,1989年正式更名为《中外法学》。在各类评价体系中,《中外法学》的影响因子排名长期位居全国法学期刊前列,是中国法学界最具影响、最具权威的学术期刊之一。
章凯业,清华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博士(2021),德国明斯特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现为中国海洋大学青年英才工程副教授(2021),山东省“泰山学者”青年专家(2022)。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国内外刊物以独立作者身份发表中文、英文论文多篇,多次受邀在国外学术会议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主题报告,主持中国博士后课题两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等多项课题,荣获省社科成果奖和法学成果奖各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