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日下午,海大人文讲坛2024年第81期在法学院模拟法庭成功举行,吉林大学法学院李建华教授应邀作题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化检视”讲座。本场讲座由法学院院长李晟教授主持,法学院王洪平教授、瞿灵敏副教授、马晓莉副教授、章凯业副教授、王洋老师、蔡咏洁老师和百余名同学到场聆听。讲座伊始,李晟院长代表法学院对李建华老师莅临法学院讲座表示欢迎并介绍了李建华老师在教学科研方面取得的重要成就。
李建华教授指出,法典化是法律规范体系化最有效的方法,法典是法律规范体系化的主要标志。民法典编纂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但《民法典》并非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化的终点,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民法典》进行体系化检视,对于提升民事规律规范的体系化水平大有裨益。他认为,外在规则体系的一致性、内在价值体系的融贯性、法律概念的逻辑自足性和规范内容的完备性构成检视《民法典》体系化的四个重要指标。
随后,李建华教授以受欺诈、胁迫的法律行为效力形态制度体系化为例展开了对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化检视。首先,他指出了在前民法典时期,不同民事立法中的受欺诈、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效力形态上未形成体系化。在此基础上,他对于如何构建受欺诈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体系化进行理论论证,并就民法典总则对受欺诈、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形态的可撤销性规定与民法典分则对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效力形态的无效性规定予以展开。最后,李建华教授肯定了民法典对于受欺诈、胁迫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体系整体上的成功构建、总结了受欺诈、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体系的不足,并对该效力制度体系的完善提出针对性建议。
提问交流环节,同学们就受欺诈、胁迫遗嘱无效何以体现惩罚性,违法无效和悖俗无效的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判断中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区分等问题向主讲人进行了请教,主讲人耐心的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
提问结束后,李晟院长对讲座进行了简要的总结。他指出李建华老师的讲座很好地展示学术研究如何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勉励在场师生学习李老师的治学精神和方法。最后,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