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徐方亮在法学类CSSCI期刊《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5期发表了《有限公司中的强制购买股权——以<公司法>第89条第3款为中心》一文。文章认为,为更有效应对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压制,修订后的《公司法》第89条第3款增设因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遭受严重损害的股东可以诉请强制购买股权的规定。该制度旨在规制股东权利滥用并救助受压制股东,应与该条第1款之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区分开来。受压制股东诉请强制购买股权救济时,法院需要逐一判断控股股东是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小股东利益是否遭受侵害以及损害是否足够严重。受保护的股东利益不仅明定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还可能存在于股东间的非正式共识。法院在确定“合理价格”时,可以考虑引入限时调解机制促使当事人协商定价,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应当基于公平合理之内在要求确定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方法,并原则上不考虑折价。为落实该条规范意旨,法院应对责任主体、法律效果以及权利主体等三个方面进行扩张解释。
徐方亮,北京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海洋大学讲师。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公司法。代表性学术成果有《“资本显著不足’的源流考及其启示》《<民法典>时代“家产制”的反思》《民法典第419条: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解释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