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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2019学年秋季学期学生期末考试 考风考纪教育的通知
发布者:郭增乐 发布时间:2019-12-23 浏览次数:437
各班级:

2019年秋季学期期末考试临近,为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杜绝学生考试违纪现象,学校决定继续在全校本科学生中继续组织开展“抓考风促学风,讲诚信促和谐”主题教育活动。

一、明确活动目的,引导学生诚信应考

通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教育,使学生进一步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严守考试纪律,诚实做人、诚信应考,共创良好考试环境,为和谐校园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丰富活动形式,强化教育效果

(一)广泛宣传,营造诚信考试氛围。通过考前动员,宣传开展考风考纪教育的意义,让学生认识到考试违纪作弊的危害和影响,努力营造诚信迎考的考试氛围。

(二)开展“明考纪、严考风、无作弊”主题班会。请各班于1月6日前召开班会,具体班会时间各班自行确定,尽量邀请班主任、带班辅导员参会,统一组织学生学习考试管理和违纪处分等相关规章制度,利用典型案例对学生进行警示教育等,其他若有较好的做法,各班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各班可根据本班班会召开实际情况,将召开班会的相关新闻、素材(各班可根据实际自身开展情况选择报送)于1月7日前报至邮箱qiang_zailushang@163.com。此外各班要组织班级所有学生在《考试诚信承诺书上》签字,并于1月7日前将签完字的承诺书交至学院团委115办公室。

(三)各班要注重对学业有困难的学生、纪律观念差的学生、曾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的学生进行帮扶指导,通过成立学习帮扶小组、“一对一帮扶”等丰富多样的形对相关同学进行帮扶和指导。要积极发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采取“一帮一”等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他们提高复习和应试水平。

(四)加强考试巡查,消除学生违纪因素。学院会统一组织辅导员巡视考场,严格督促学生遵章守纪,帮助学生消除一切可能引起违纪的因素,督察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杜绝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现象。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坚持违纪必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维护校纪校规的严肃性。

三、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考风考纪教育是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班级要高度重视,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学院团委。

联系人:孙胜强

联系方式:0532-66786029

附: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典型案例


法学院

2019年12月23日

附: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武某某,女,均系崂山校区某学院2017级学生,2019年1月4日,体育馆和游泳馆进行的《体育(游泳)》课程考试时,武某某代替王某某参加考试,被监考教师发现。两人的行为属于严重作弊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王某某、武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案例二:侯某,男,系崂山校区某学院2006级学生。在2010年7月13日下午进行的《消费行为学》课程考试过程中,侯某找他人代替其参加考试,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其行为严重扰乱了考试秩序、违反了考场纪律,属于考试作弊,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侯某开除学籍处分。

案例三:刘某某、李某、刘某、梁某,男,均系崂山校区某学院2004级学生。在2008年1月11日上午进行的《数值代数》课程考试中,刘某在开考20分钟时将试卷以上厕所为由带出考场交给考场外同班同学刘某某。刘某某拿到试题后在考场外另一教室写出三份答案,完毕后用手机通知考场内的李某。李某以上厕所为由将其中两份答案带回考场,个人留下一份并伺机交给刘某一份答案。随后,梁某也以上厕所为由将第三份答案带回考场。李某、刘某、梁某在分别拿到答案后署上了自己的名字,被巡考老师及时发现。四人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案例四:邹某某、路某某,男,均系崂山校区某学院2012级学生。在2014年7月3日上午进行《图论》课程考试中,邹某某提前交卷离开考场,然后用手机拍摄书写在草稿纸上的试题答案,并将该答案以图片的形式通过手机微信传送给正在参加考试的路某某。二人的行为属于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案例五:武某,男,系崂山校区某学院2008级学生。2011年12月初,武某私自进入某学院某老师办公室,通过手机照相功能拍摄该老师办公桌上“磁法勘探”科目的试卷,并将拍摄内容打印成文后传给同班学生询问答案,由此造成2012年1月13日晚该科目期末考试试题泄密。武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考试秩序,属于考试作弊,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案例六:马某,女,系鱼山某学院2006级学生。在2010年1月19日上午进行的《西方音乐史概论》课程考试中,马某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并予以没收。马某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另查,马某在2008年7月9日上午进行的《中国民族民间音乐》课程考试中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马某开除学籍处分。

案例七:黄某,男,系崂山校区某学院2008级学生。在2012年1月13日上午进行的《结构抗震》课程考试中,黄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手机上网搜索与考试科目相关的内容,被监考老师发现。黄某的行为属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案例八:蒋某某,男,系崂山校区某学院2008级学生。在2011年7月5日下午进行的《结构试验》课程考试中,蒋某某携带储存有与课程考试内容相关的手机参加考试,被巡视老师当场发现。其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九:马某某,男,系崂山校区某学院2008级学生。在2010年7月9日上午进行的《大学英语Ⅱ》课程考试过程中,马某某趁邻桌同学不备抽取其试卷抄袭,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并予以制止。其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十:刘某某、李某,女,均系崂山校区某学院2005级学生。在2009年3月2日上午进行的《移动通信技术》课程考试中,刘某某在答题纸掉落地上后没有主动索回,致使李某捡到并抄袭了其答案,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并予以制止。刘某某行为属于考试违纪,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李某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十一:陈某某,女,系鱼山某学院2012级学生。在2013年7月2日下午进行的《有机化学》课程考试结束时,陈某某将试卷带出考场,后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以追回。其行为属于考试违纪,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十二:姜某,男,系鱼山某学院2010级学生。在2012年1月10日上午进行的《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基础》课程考试中,姜某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参加考试,被监考老师发现。姜某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考试诚信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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