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简介
宋春龙(1989~),汉族,山东青岛人,法学博士,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邮箱:yasenl@hotmail.com
教育经历: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2011),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1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2018)
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强制执行法、仲裁法
研究兴趣: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交叉问题、司法改革、
主讲课程:民事诉讼法(本科)、民事诉讼法前沿(本科)、仲裁与公证(本科)、强制执行法(本科)、证据法学(研究生)、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生)、民事诉讼专题研究(研究生)、民商事模拟法庭(本科)。
二、课题(主持)
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补充之债诉讼程序研究》(20CFX028)
201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侵权责任法>数人侵权责任诉讼形态研究》(19YJC820049)
2019年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审判专项):《民事强制执行监督制度研究》(19CSPJ05)
2019中国博士后面上基金:《补充之债诉讼程序研究》
2019青岛市博士后应用项目:《民事电子诉讼研究》
2019年中央基本业务经费项目:《数人侵权责任诉讼形态研究》
2020年北京仲裁委基金:《仲裁协议前置条款效力研究》
2020年北京仲裁委基金重点项目:《仲裁协议效力边界研究——以公司纠纷的可仲裁性为视角》
2023年农业农村部委托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研究》
2024年农业农村部委托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的现实考察、制度需求与实施路径》
课题(参与)
2019年 国家社科青年基金“实体性诉讼行为研究”
2016年 农业部委托课题“土地法律法规汇编与修订”
2015年 人民大学法学院与深圳前海法院联合课题“民商事送达机制改革”
2013年 司法部一般课题“社会主义纠纷的预防与治理”
2012年 国家社科基金“社会协商机制的法律建构研究”
2018年 最高人民法院前置执行法草案修订暨强制执行立法问题研究(总则)ZGFYZXKT201809
三、教学课题与教学成果
中国海洋大学2021年本科教学研究一般项目(主持)
中国海洋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库建设项目(参与)
2021年山东省普通本科教育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国际私法)(第4位次)
2021年中国海洋大学教师教学创新大赛正高组二等奖(第3位次)
四、主要学术文章
《裁量型追加当事人制度的反思及优化》,载《中外法学》(CLSCI),2024年第2期。
《侵权按份责任诉讼形态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司法适用为切入点》,载《现代法学》(CLSCI),2017年第5期。(复印报刊资料2017年第5期全文转载)
《当事人恒定原则的法理基础分析——兼论<民诉法解释>249条的适用》 ,载《当代法学》(CLSCI),2018年第4期。
《诉讼法视角下先诉抗辩权研究》,载《政治与法律》(CLSCI),2019年第3期。
《侵权补充责任诉讼程序研究——兼论侵权补充责任程序的二阶化构造》,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CLSCI ),2017年第3期。
《内外关系视角下“相应的补充责任”诉讼程序再界定》,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CLSCI ),2022年第3期。
《责任聚合下民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对“先刑后民”的反思》,载《法学杂志》(CLSCI ),2017年第2期,第二作者。(复印报刊资料2017年第9期全文转载)
《非正当当事人处理模式研究——兼论我国非正当当事人处理模式》,载《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SSCI),2017年第4辑。
《保证合同纠纷诉讼程序的检讨——兼论《民法典》实施后保证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载《法律适用》(CSSCI),2020年第21期。
《论民事共同诉讼的识别进路》,载《法律方法》(CSSCI集刊),2021年第2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派生之诉当事人适格研究——基于78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载《南大法学》(CSSCI扩展),2022年第2期。
《限制高消费的制度嬗变与法理辨析》,载《交大法学》(CSSCI扩展),2022年第4期。
《电子送达的理论反思及其制度完善》,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CSSCI扩展),2016年第6期。
《股东抽逃出资补充责任诉讼程序研究》,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CSSCI扩展),2024年第2期。
《民法上补充责任诉讼形态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CSSCI扩展),2016年第2期,第二作者。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CSSCI),2016年第7期,第二作者。
《民事诉讼抗辩另案处理的实践与反思》,载《政法学刊》,2022年第1期。
《仲裁专业化的微观考察——以仲裁委员会主任的选任为切入点》,载《商事仲裁与调解》,2022年第3期。
《保证合同纠纷是否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约束问题研究》,载《北京仲裁》,2016年第1辑。
《人民检察院提起消费公益诉讼范围分析》,载《人民检察》,2016年第7期,第二作者。
《仲裁协议中“程序前置”条款效力研究》,载《北京仲裁》,2018年第4期。
《再论非正当当事人的识别及其处理模式——兼论我国非正当当事人处理模式构建的合理性》,载《海峡法学》,2015年年第1期。
《补充责任适用程序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40条为核心》,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3期。
《论主观证明责任的独立品格》,载《天津法学》,2014年第2期。
五、社会兼职
山东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中国律师法学会理事
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会理事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员
北京德恒(青岛)律师实务所律师
六、博士生招生的专业性要求
有良好的法学基础,针对民事诉讼法律现象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对学术研究充满热情。
有良好的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强制执行法及法理学基础。
已经受良好的学术训练,有独立、扎实的写作能力,有良好的发表能力,可以独自承担课题研究。
具备良好的学术表达能力、学术沟通及交往能力,对学术共同体有强烈认同感。
有意在博士毕业后前往名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者,予以适当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