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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简介

胡伟强,男,197513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籍贯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于20134月获得法律经济学博士学位(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博士论文题目: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Regulatory Compliance Defense。在此之前,先后获得山东大学民商法学和德国汉堡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现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主要研究兴趣是运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民法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侵权法领域。已在《清华法学》,《制度经济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


二、法律教育背景

200811月—20134月:欧洲法律经济学博士课程,法律经济学博士学位(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

200710月—20087月:欧洲法律经济学硕士课程,以优异荣誉获得法律经济学硕士学位(德国汉堡大学,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和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200510月—20069月:亚欧商务交易硕士课程,以杰出表现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德国汉堡大学);

20019月—20046月:民商法硕士课程,法学硕士学位(山东大学);


三、研究领域

法律经济学,侵权行为法,环境侵权,公益诉讼,规制与侵权责任

 

四、著作与文章

(1)中文论文:

1.‘刍议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一个法经济学的视角’,《私法》,第10辑,第2卷,总第20卷,易继明主编,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年出版;

2.‘高空抛物损害事故的法经济学分析—兼论《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制度经济学研究》,总第三十一辑,2011年第1期(CSSCI 来源集刊);

3.‘转变与反思—对《侵权责任法》中环境侵权责任承担规定所做的一个法经济学评论’,(与Michael Faure合作),《中国环境法学评论》,总第6卷,2010年卷,徐祥民主编,科学出版社,201012月出版;

4.‘《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的适用—一个法经济学的解释’,《清华法学》,总第21期,2010年第5期(CSSCI来源期刊);

5.‘违约救济方式的单方选择权’,《制度经济学研究》,总第二十六辑,2009年第4期(CSSCI 来源集刊);

(2)英文论文:

1.Towards a Reform of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 China: An Economic Analysis, (with Michael Faure), Asia Pacific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Vol. 13, No. 2, 2010’;

2.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 China: Recent Developments and Case Studies in An Ex Post Analysis’,(with Michael Faure), in the book: Economics and Regulation in China, Routledge Press, 2013.

 

五、学术兼职

会议报告:

1.2012711-12日,亚洲法经济学年会做小组报告发言,山东大学,济南,中国;

2.2012623-24日,中国法经济学论坛做大会主题发言,西南政法大学,重庆,中国;

3.2010923-25日,第27界欧洲法经济学年会做小组报告发言,the Université Panthéon Assas, Paris, France

4.201071-2日,第1界西班牙法经济学年会做小组报告发言,the Universidad Autónoma de Madrid, Madrid, Spain

5.200974-5,中国法经济学论坛做小组报告发言,长春税务学院,长春,中国。

 

教学:

20092010连续两年给欧洲法律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教授经济数学课程(英文)

讲座:

分别在山大,北航,中国政法大学举办讲座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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