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简介
胡伟强,男,1975年1月3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籍贯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于2013年4月获得法律经济学博士学位(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博士论文题目: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Regulatory Compliance Defense。在此之前,先后获得山东大学民商法学和德国汉堡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现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主要研究兴趣是运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民法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侵权法领域。已在《清华法学》,《制度经济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
二、法律教育背景
2008年11月—2013年4月:欧洲法律经济学博士课程,法律经济学博士学位(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
2007年10月—2008年7月:欧洲法律经济学硕士课程,以优异荣誉获得法律经济学硕士学位(德国汉堡大学,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和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2005年10月—2006年9月:亚欧商务交易硕士课程,以杰出表现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德国汉堡大学);
2001年9月—2004年6月:民商法硕士课程,法学硕士学位(山东大学);
三、研究领域
法律经济学,侵权行为法,环境侵权,公益诉讼,规制与侵权责任
四、著作与文章
(1)中文论文:
1.‘刍议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一个法经济学的视角’,《私法》,第10辑,第2卷,总第20卷,易继明主编,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年出版;
2.‘高空抛物损害事故的法经济学分析—兼论《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制度经济学研究》,总第三十一辑,2011年第1期(CSSCI 来源集刊);
3.‘转变与反思—对《侵权责任法》中环境侵权责任承担规定所做的一个法经济学评论’,(与Michael Faure合作),《中国环境法学评论》,总第6卷,2010年卷,徐祥民主编,科学出版社,2010年12月出版;
4.‘《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的适用—一个法经济学的解释’,《清华法学》,总第21期,2010年第5期(CSSCI来源期刊);
5.‘违约救济方式的单方选择权’,《制度经济学研究》,总第二十六辑,2009年第4期(CSSCI 来源集刊);
(2)英文论文:
1.‘Towards a Reform of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 China: An Economic Analysis’, (with Michael Faure), Asia Pacific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Vol. 13, No. 2, 2010’;
2.‘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 China: Recent Developments and Case Studies in An Ex Post Analysis’,(with Michael Faure), in the book: ‘Economics and Regulation in China’, Routledge Press, 2013.
五、学术兼职
会议报告:
1.2012年7月11-12日,亚洲法经济学年会做小组报告发言,山东大学,济南,中国;
2.2012年6月23-24日,中国法经济学论坛做大会主题发言,西南政法大学,重庆,中国;
3.2010年9月23-25日,第27界欧洲法经济学年会做小组报告发言,the Université Panthéon – Assas, Paris, France;
4.2010年7月1-2日,第1界西班牙法经济学年会做小组报告发言,the Universidad Autónoma de Madrid, Madrid, Spain;
5.2009年7月4-5,中国法经济学论坛做小组报告发言,长春税务学院,长春,中国。
教学:
2009和2010连续两年给欧洲法律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教授经济数学课程(英文)
讲座:
分别在山大,北航,中国政法大学举办讲座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