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4-08浏览次数: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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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为加强海洋人才队伍建设,做好高层次海洋人才引进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海洋人才引进工作,围绕国家海洋事业发展需要,重点满足海洋重点领域及重大海洋专项与工程的人才需求。引进的高层次海洋人才分为海洋核心人才和海洋骨干人才两个层次。
第三条 高层次海洋人才引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机制、统筹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局成立海洋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人才领导小组),负责海洋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要职责包括:审定年度高层次海洋人才需求计划,确定年度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人选,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人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具体政策;发布年度高层次海洋人才引进信息;组织开展海洋核心人才选拔、考核等工作;协调落实高层次海洋人才引进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标准
第六条 高层次海洋人才应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一般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有5年以上在国际组织机构、科研机构、知名高校、国内外大型企业关键岗位工作的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每年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 海洋核心人才人选,应在国内外享有一定声望,为某一领域的组织领导者、开拓者、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具有承接国家重大项目研发、关键技术革新的能力,并能领衔组建国内一流海洋科研团队。
第八条 海洋骨干人才人选,应具有海洋事业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急需的科研专长,或具有符合我局重点领域发展的专有成果或技术,能够融入关键领域、重点科研团队,并发挥骨干作用。
第四章 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程序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及海洋重大项目的人才需求,研究提出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建议方案报人才办,方案经人才领导小组审议后,由人才办公开发布。
第十条 人才办对各单位上报的引进海洋核心人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组成9名以上局内外专家参加的遴选委员会,对海洋核心人才人选进行遴选。遴选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获得2/3及以上票数者经人才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海洋核心人才引进对象,并由用人单位与海洋核心人才引进对象协商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海洋骨干人才的引进,由各单位参照海洋核心人才引进程序自行组织开展评审和选拔,并报局人才办备案。
第十二条海洋人才团队(4人以上,含4人)的引进,由各单位对照高层次海洋人才引进标准,研究确定团队成员引进的适用程序。
第五章 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的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引进的海洋核心人才和海洋骨干人才可担任首席科学家、实验室或研究室副主任、项目负责人,可聘任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以项目方式给予从事科研工作的海洋核心人才每人200万元人民币科研启动经费,用人单位给予不少于1:1的科研匹配经费。用人单位可给予从事科研工作的海洋骨干人才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五条 对于在国内落户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海洋核心人才,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给予相当于建筑面积120m2住房价格的安家费(分5年付给)。
对于在国内落户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海洋骨干人才,用人单位可按照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给予相当于建筑面积90 m2住房价格的安家费(分5年付给)。
对于在国内落户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下工作合同的引进人才,用人单位可提供临时住房或租房补助。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引进的高层次海洋人才协商,确定其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可给予引进海洋核心人才每人每年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生活津贴,可给予引进海洋骨干人才每人每年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的生活津贴。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能力范围内协助解决引进人才随调配偶的工作和子女就学问题。
第六章 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资助经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主要用于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购置车辆或住房。启动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统一管理,纳入单位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局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章 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的管理
第二十条 引进的海洋核心人才和海洋骨干人才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以上(含3年),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合同执行期间对引进人才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科研进展、学术道德、承担科研任务与项目情况及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形成的考核意见,由人才办汇总后报送人才领导小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于中期考核优秀者,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和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对于严重违反管理规定者及中期考核结果明显未达到计划要求、预计无法按期完成目标者,按评估不合格处理,用人单位及时停止其研究计划,收回剩余研究经费,停止发放安家费、生活津贴,经报请人才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引进海洋核心人才在聘用合同期满后,由人才办组织评估,引进海洋骨干人才在聘用合同期满后,由所在单位组织评估,评估指标包括科学道德、科技创新、经济效益、人才培养和社会效益等,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终期评估合格者,用人单位可予以续聘;不合格者,用人单位不予续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符合海洋核心人才或骨干人才人选基本条件,但不能长期(每年6个月以上)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引进人选,可作为访问专家引进。访问专家应以讲学,或担任顾问、客座教授,或进行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用人单位进行短期的科研业务指导和交流合作。
访问专家的引进程序、条件保障等,由引进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司负责解释。